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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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明星与他人在结束感情纠葛后,被对方索要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或者对方因双方曾有经济往来(如合作经营等),而索要自己“应得利益”的新闻屡见不鲜,有的人还因此被控敲诈勒索罪。而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类现象也颇为公众关注。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相要挟,使之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的认定,主要在于两点:
    一是敲诈者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二是是否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就前者而言,重点在于其占有他人财物有没有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如果是基于某种合法理由,那么至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妇女被他人性侵后以举报相威胁索要一定的赔偿,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妇女被性侵后依法享有索要民事赔偿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分手费”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分手时,一方给予另外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我国法律没有就分手费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愈发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势下,从公平原则出发,司法实践对“‘出轨’一方主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存在认同的趋势。一般说来,若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约定因恋爱终止给予一定的分手费合法有效,但如果承诺后实际并没有给予,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继续支付。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部分恐怕还在于第二点,即一方以恶害相通告,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实践当中,由于此类案件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一般不存在以暴力相威胁,更为常见的要挟方式是举报对方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对具有道德瑕疵的个人隐私(如出轨)进行曝光等,以此让对方感受到名誉即将受到严重损害的危险。在法律上,由于要挟的本质是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所以,这种以恶害相通告,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而且,以恶害相通告,并不要求要挟行为自身具有违法性,如敲诈者知道对方犯罪的事实,遂以向司法机关告发威胁而索取财物,即使举报合法,同样构成敲诈勒索。也就是说,要挟(即以恶害相通告)的法律性质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合法的内容,也可以是违法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犯罪行为,“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必须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心理不适或者不快。单纯使对方产生困惑,或者无理纠缠的行为未必成立敲诈勒索犯罪。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酬劳就不返还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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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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