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货方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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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交货方式详解?
    买卖合同中交货方式有: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有:
    1、货交第一承运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依法提存,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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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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