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拆迁纠纷法院会立案吗?征地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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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房拆迁纠纷法院会立案吗
    农村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原因。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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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拆迁纠纷诉至法院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一)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工作,这些行为都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因此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也不可诉。
    (三)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
    在拆迁时遇到拆迁纠纷是可以收集证据利用诉讼的方式处理,只要有明确的被告,而且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也清楚,那么是可以获得法院受理并依法的立案解决,拆迁必须要与被拆迁方协商好,同时还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避免产生任何的纠纷。
    三、征地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遇到不公平拆迁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地制定的补偿方案必须是公平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原则有哪些?
    1、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当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确定好了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拆迁。在还没有达成补偿决定就要求被拆迁方搬迁是违法的。
    2、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房屋被拆迁,谈到征收补偿,必然涉及到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该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否则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就是不合法的。
    3、禁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强拆。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各种粗暴的行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停水、停电等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会在半夜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并辩称是偷拆、误拆,不管是断水、断电、强拆、偷拆、误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事实上,拆迁补偿是否公平也不是以被拆迁人的一面之词为准的,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拆迁补偿不公平,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认同拆迁补偿标准,征地部门就必须多支付补偿金。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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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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