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有规定的概念和范围吗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知处理的案件:所谓告知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侮辱、诽谤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