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


     可交换债券概述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交换债券的主要特征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预期年化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可交换债券的功能
    
     (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3)股票减持: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比如香港的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Vodafone;大东电报也用此方法出售所余下的电讯盈科的股份。
    
     可交换债券的优缺点
    
     优点
    
     可交换债券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成本融资的机会。由于债券还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发行预期年化利率通常低于其他信用评级相当的固定预期年化收益品种。
    
     一般而言,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均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子公司股票的机会。例如,母公司希望转让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换取现金,但股市较低迷,股价较低,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以较低的预期年化利率筹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价比率卖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与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券融资方式还有风险分散的优点,这使得可交换债券在发行时更容易受到投资者青睐。由于债券发行人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不同,债券价值和股票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债券发行公司的业绩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并不会同时导致债券价值或普通股价格的下跌,特别是当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分散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时,投资者的风险就更为分散。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的特征可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债价值。
    
     与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相比,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且在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比可转债更容易被分拆发售,嵌入的认股权证与债券拆开并且作为单独的交易工具出售。
    
     缺点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导致转股标的股票发行人的股东性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减持欲望强烈时,母公司有可能会发行较大量的可交换债券,从而在转股完成后子公司的股东变得分散,甚至会影响到子公司的经营。可交换债券由于较可转债更为复杂,因此发行方案的设计也更为复杂,要求投资人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及分析技能。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
    
     相同点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3、 发行预期年化利率较低。发行预期年化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年化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4、 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
    
     5、 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
    
     不同点
    
     1、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预期年化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预期年化收益的影响。
    
     5、 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 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
    
     8、 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可交换债券在限售股解禁中的应用
    
     可交换债券在减持股份方面的运用在海外已有大量实例,比如香港的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Vodafone;大东电报也用此方法出售所余下的电讯盈科的股份。此外,欧洲很多企业为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发展,都会发行此类债券以解除公司之间互相控制的情况,一些政府也会透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把公营企业私营化,例如韩国存款保险局发行了30 亿美元的债券用以将该国的国营电力公司Kepco 私营化。
    
     随着当初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逐渐解禁,如何解决好这部分解禁股上市流通带来的市场冲击将是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市场必须正视的问题。由于可交换债券在减持方面的一些优势,其对于顺利解决限售股解禁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若采取由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办法,母公司在债券成功发行后可即时获得一笔融资,而在达到转股条件时可交换债券又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情况下,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股票的减持,发行可交换债券相对于在二级市场上直接抛售具有明显优势。
    
     限售股解禁的减持方式比较
    
     直接抛售
    
     特 点:可以直接获得资金,但在减持数量较大时容易对股价形成冲击,从而增大成本。此外,受证监会减持新规的限制,超过1%的减持需走大宗交易系统,因此对于大规模减持而言,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企业的形象也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发行可交换债券
    
     特 点:可以得到初始资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融资方式,其利息成本低,且可以实现溢价减持。由于转股是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小。发行债券是企业通过其信用融资的正常行为,而可交换债券又是创新品种,有助于树立正面的企业市场形象。
    
     其对发展证券市场的现实意义
    
     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由于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分离债相似,债券中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预期年化利率一般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年化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发行人可以节约大笔利息支出。在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有利于股东利用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股票市值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大股东由于缺乏筹资渠道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
    
     三是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四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预期年化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可交换债券的特点是,投资人同时获得了按照票面预期年化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这使可交换债券比较适合追求稳定预期年化收益的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