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了怎么复婚
法律援助律师回答
离婚证丢了,可以先补领离婚证,再到民政局复婚。
1、先补领离婚证
a.拿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请补领。
b.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到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开具盖有“查档专用章”的离婚档案复印件。它和离婚证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c.如果是诉讼离婚,要是判决时间短,可以联系审理案子的法官出具离婚判决书;时间久远的话需要去法院档案室开具盖有“查档专用章”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2、再到民政局复婚
复婚登记流程与初婚类似,只是多出离婚证明,其详细步骤如下:
a.申请: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和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可现场拍摄)到民政局申请复婚
b.初审: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询问相关情况。
c.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d.审查: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e.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