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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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怎么区分
    (一)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
    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行政复议范围广于行政诉讼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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