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法律援助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执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是否积极执行法院裁判文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是看现有执行能力与需要执行的标的之间所占比例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拒不执行”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等方法;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作为,如对人民法院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