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被起诉?

法律援助

    法律规定有集中情况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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