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务人员能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由于我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比较复杂,有的地方“两委合一”,有的地方两委各自为政。前一种情况,把村当支部与村委会一并视为村基层组织,后一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党务人员没有接受政府委托而强行参与特殊物质的管理并乘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比较复杂,在这种场合,如果接受委托的村委会拒绝党务人员的要求,那么党务人员是不可能非法占有该财物的,只有双方合意下才能发生这些特殊财物被非法占有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党务人员不可能单独构成贪污罪。
因此党务人员侵占集体管理的财物时,可以分如下情形:(1)村党务人员侵占集体的财产,可构成职务侵占罪;(2)村党务人员接受政府委托,管理根据2000年的立法解释中的特殊物质并非法占有的,可构成贪污罪;(3)村党务人员没有接受委托,而向村委会成员提出非法占有特殊政府财物的,可以作为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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