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走审判监督程序的话该找哪些单位?

法律援助

       答: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所谓提审即提高管辖审级,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在认为该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不适宜时直接调取原案卷材料,将该案提调自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是指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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