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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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案件①:王某故意违反规定,在一加油站使用移动电话,导致加油站的油库发生爆炸,加油站被烧毁,两人被烧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
    更多关于失火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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