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时代:实行注册制后股票下单规则有何变化?
注册制后股票下单规则变化:
1、申报方式变化:
主板增加了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现有申报方式如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③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2、报价规则变化:
主板首次引入“价格笼子”机制,在复制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基础上,还增设“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连续竞价阶段:
买入的申报价格低于(等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卖出的申报价格高于(等于)卖出基准价格的0.98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例如:股票现在成交价是10元,因为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10*2%=0.2元,则挂单的最高价格不能超过10*(1+2%)=10.2元,挂单的最低价格则不能低于10*(1—2%)=9.8元,且报价的最小单位为分,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