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中的“劣药”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答:根据《药品管理法》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同一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如何定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