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一般立案起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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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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