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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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在犯罪对象、客观行为、主观方面上均有相同或类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因此,即使犯罪人是依法被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其实施的是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外的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的,也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而不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论处;后者在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而且其具体形式已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只能是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这三种。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后者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前者则无此限制。第四,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后者的对象仅限于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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