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表暗藏玄机


    大家都知道,古时候有吕不韦将吕氏春秋贴在城门上,有人能增减一个字,赏黄金千两,这“一字千金”的佳话流传至今。而近日也有一个示例,就是因为一个字的差别,导致损失百万元。
    
    
    
    中国文字文化博大精深,特别体现在合同中。浙江鲍先生的一份合同,就因一字之差,让他损失近百万元。鲍先生十年前承包了一个合同,百万保证金交了,工程却未开工。2年前双方终于协商好保证金返还及这8年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违约处理。但是对方还是没能按时还款,今年,鲍先生将对方诉至法庭,要求按违约处理,法庭却没有支持他的诉求,让他损失百万。
    
    原来,焦点集中在合同中的一句话:“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的“后”如何理解的问题。法庭认为“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四倍计算。而非鲍先生认为的从2005年按四倍计算。由于合同是鲍先生起草,他只能自认倒霉。
    
           不少卡友在作为旁观者感叹的时候,可曾想过,信用卡行业这类事情也不少见,比如,信用卡申请表就深藏玄机。
    
    信用卡申请表的玄机
    
    1、银行不承担信息泄露的责任
    
    在申领第一条中,明确说明:“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卡友们可以自行体味这句话的含义,另外,请注意,这里对银行应该承担的信息泄密责任,没有任何描述。
    
     2、发生纠纷,银行不负责
    
    在第八条说明,如果消费中卡友跟商户发生纠纷了,即使是商户的责任,对不起,您该想啥招想啥招,刷卡消费的这笔钱你得给我,别的我一概不管。
    
     3、“我的地盘”听我的
    
    第九条更是离谱,银行如果认为自己有理由,不需要提前通知持卡人,就能随时停用卡友的信用卡。
    
    怎么样,看了以上几个例子,是不是有种毛骨悚然的感觉?各银行申请表大同小异,相信如果法律看了,里面会有更多玄机。
    
    对持卡人来说,这比一字千金更加离谱,但可悲的是,信用卡申请人作为弱势群体,对此申请表却没有说“不”的权利(除非你不办卡)。希望,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介入,这样的霸王条款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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