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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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依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已被逮捕的,则需要由公安机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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