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事由
法律援助律师回答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
第一,绝对免责。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予以赔偿。
第二,相对免责。
(一)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