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逃避应缴税款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逃避应缴税款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逃避应缴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在行为的欺骗性、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是两罪仍有明显的不同:
    (1)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发票管理的制度秩序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在客观要件方面,犯罪手段、方式不同。
    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为自己、或者是为他人虚开发票,否则有可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虚开的数额没有达到既定的标准,罪名通常并不成立。如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华律平台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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