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以下类型: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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