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报废物品和废旧物品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吗?
法律援助报废物品是指已经严重损害或者修理费用超过其自身价值,因而在生产经营中无法得到利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等物品。这些物品通常不能再行创造其它价值,但其本身尚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可以通过变卖、转让等方式获取财产价值。而废旧物品是指本身已经过了有效使用期限或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价值已经利用殆尽的物品,如单位中的废旧报刊杂志、废旧的办公用品。这类废旧物品一般通过变卖,仍旧可以获取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于此类物品,我们认为其本来的财产形态,即完好的生产设备、工具或新购的办公用品等,属于生产经营中的国有资产。而变卖后的收益只不过是这些物品通过交换后实现的另一种价值形态,性质上和它本来的财产性质应当是一致的,所以仍然属于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