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违令作战消极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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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428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违令作战消极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已受领战斗任务、待命出击的情况下,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故意畏缩、作战消极。
        而战时违抗命令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斗士气以及作战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战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所谓临阵脱逃,是指在战时擅自离开战斗岗位,应该投入战斗而拒不履行战斗义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参战的军职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军职人员,也包括参战的非直接战斗的军职人员,如医护、通讯、后勤人员等。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逃避战场职责的目的,一般为贪生怕死、畏惧战斗的动机,但具体为何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由上述内容可知,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因此,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战消极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战时违抗命令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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