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分居书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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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分居书应该怎么写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分居书应当包括双方的身份信息、分居事由、分居开始的时间等。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之前并不一定要经过分居的阶段。法院若是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协议离婚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以及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清偿;
    4、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及明细等等,协议书最后还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以及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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