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必须在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贷款吗?


    当前,受宏观调控的影响,银行信贷正在收紧,听说有开发商和银行之前也因此出了问题。关于“购房人必须在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贷款吗”的问题,我们从以下示例可以得出。
    
    
    
    去年,某开发商和某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签署了个人购房贷款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这家开发商开发的某个楼盘的购房贷款原则上只由这家银行做。春节后这个楼盘了一批房子,但是该银行却因为上级总行要求收紧信贷,放贷条件也因此出现了变化,导致买房人开始贷不到款。
    
    照理说,买房人可选择其他银行贷款,但是由于银行和开发商有协议在先,所以导致换行贷款也有困难。于是,开发商要求和银行修改《合作协议》,包括可选其他银行贷款、还有在原有贷款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其他合作条件的调整等,银行方面坚持不肯修改,双方因此闹的很僵。就此引出以下问题:
     一、开发商为什么要向购房人指定贷款银行?
    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开发商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目的:
    
    1、合作银行为开发商提供开发贷款。
    
    2、银行获得该楼盘购房客户的贷款业务,排除其他银行的竞争。
    
    3、开发商要为购房客户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4、银行承诺在贷款审批和下款的效率上给予优先。
     二、买房人是否受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的影响?贷款权利难道应受限制吗?
    回答是否定的,付款是购房人的义务,但选择向哪家银行贷款却是购房人的权利,购房人可以自己选择贷款银行(如:购房人自选的银行能提供更多的贷款成数或更优惠的预期年化利率),开发商无权强迫购房人在其指定银行办贷款。如果因开发商限制购房人贷款银行的选择,而影响其付款义务的履行,购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上述情况下,开发商能要求变更合作协议吗?
    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因宏观调控影响到《合作协议》履行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向银行方面提出变更合作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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