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什么特点?

法律援助

        (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
        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
        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四)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垒”。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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