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起的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的过程
法律援助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出口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间,因简化税制,出口退税政策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进出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所以,一般认为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出口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2008年国务院再次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以上就是四川刑事律师网对出口退税制度的过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