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
法律援助刑法第26条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的特征上有许多相似性,具体表现在:成员一般必须达到3人以上;组织结构上其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常都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之分;组织的稳定性上,都表现为通常组织成员一起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在组织制度上,都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维系在一起。但二者在法律认定上有着重要区别。体现在: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其组织纪律更为严格、残酷,组织结构更为系统、严密,组织宗旨更为明确等,首领的改变一般不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有序而行”主要靠该组织内部的行规戒律约束,一般的犯罪集团并没有如此严密。
(二)其依存的基础、组织的势力范围不同。犯罪集团的犯罪手段单一,一般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选择固定的犯罪手段,通常秘密进行,除在其犯罪活动实施期间,人们往往察觉不到其存在性,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有固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
(三)没有“保护伞”。犯罪集团在性质上较为单纯,只是以实施犯罪为成员联系的纽带,一般没有政治上的庇护。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与社会力量尤其是与权力相勾结,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提供靠山。虽然一般暴力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残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犯罪集团也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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