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援助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法律明确规定的“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应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即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一般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允许透支人反证。如果其确能证明尽管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但不归还非基于主观上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其无法归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成立恶意透支,例如透支人因长期出差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现象;透支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按时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再者如透支人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值得借鉴的判例如香港一推销员利用四张透支限额为6000元港币的信用卡,在不到一个月内先后在大陆、日本等地连续透支限额折合港币60万元。香港刑事法院认定这一蓄意巨额透支行为构成犯罪。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