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法律表现有哪些
法律援助(1)“骗卡型”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采取弄虚作假,如伪造身份证件、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伪造申领文件,因此可以推断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恶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后,发卡人凭其记载的持卡人信息催收透支款项时发现当受骗,但已无法挽回损失。
(2)“黑卡”透支。“黑卡”即因法定事由失去效用的银行卡,“黑卡”透支即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已被发卡人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从发卡人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支付通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物。
(3)“积少成多型”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恶意透支。持卡人在短时间内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巨额透支后逃匿,导致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项。这种方式表面上符合法规,实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发卡人,达到非法占有资财的目的。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间的相对独立性,使得不法分子有机会利用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无法鉴别持卡人的信用和交易次数的缺陷。
(4)交叉投保型。指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投保、多头透支的形式有预谋地非法占有发卡人资金。例如,甲为乙担保,乙为丙担保,丙为甲担保,三者分别向不同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然后突击性反复透支,携款潜逃,或者秘密转移资金。准确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还应当把该罪行为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严格区分。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按照普通经济纠纷处理:(1)因信用卡或者卡与身份证一起丢失,为经济损失的承担发生的纠纷;(2)因发卡人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接受该利率支付利息引发的纠纷;(3)因发卡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产生的纠纷;(4)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有关事项引起的纠纷,如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
(5)、“私相授受”型。即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相比较而言,持卡人单独恶意透支,无论利用有效卡还是无效卡就容易被查获的多。这种方式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同伙,由同伙在外地疯狂购物消费恶意透支,当签购帐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人报账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借真卡异地购物时帐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人很难查到合法持卡人与他人串通恶意透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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