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区挪用公款罪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援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8)99号
【发布日期】1998.05.26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程度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现对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犯罪数额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