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区挪用公款罪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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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8)99号
    【发布日期】1998.05.26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程度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现对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犯罪数额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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