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区抢夺罪数额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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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215号
    【发布日期】2002.08.07
    【实施日期】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
    准规定如下;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标准;
      (三)抢夺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标准。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1998]182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对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一致,不再执行。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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