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超速扣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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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回答
    交通法规年超速的规定有:
    1、校车或中型以上的载客载货车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上超速20%及以上;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公路上面超速50%及以上的情况,一次性扣12分。
    2、校车,中型以上的载客或载货车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在普通公路上面超速50%及以上的情况,扣9分。
    3、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或载货车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公路上面,超速未到20%的情况;在普通公路上面超速20%以上,未到50%的情况;其他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公路上面,超速20%以上,未到50%的情况;或在普通公路上超速50%的情况,扣6分。
    4、其他机动车辆在普通公路上面超速20%以上,未到50%的情况;在高速公路上面超过最低的10%,一次性扣3分。
    5、其他机动车辆在普通公路上面超速10%以上,未到20%的情况,一次性扣1分。
    驾驶证扣12分的处理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2、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具体如下:
    一、满分处理
    1、参加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2、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二、临时入境扣满12分的处理:
    临时入境的驾驶人扣满12分的,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后,可以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实习期驾驶证被扣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想要取得驾驶证需要重新考取。
    重新申请驾驶证的流程:
    1、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三、考试
    (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四、发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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