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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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量中的“数额较大”,以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50张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总面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1000张以上为标准。
     
    变造货币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更多内容参见: 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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