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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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阅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42.html
    2、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9.html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1.html
    4、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5.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5.html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2.html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1.html
    等多内容参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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