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法条文
法律援助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阅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42.html
2、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9.html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1.html
4、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5.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5.html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2.html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1.html
等多内容参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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