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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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相关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05.html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672.html
    更多内容参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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