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事前受贿”?
法律援助“事前受贿”是指利用将来职务便利,即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索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而在任职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5].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索贿、受贿时,并没有担任某项职务,但其索贿受贿的行为是凭借自己即将担任某项职务的身份实施的,是一种预期性的对利益的追求而而实施贿赂行为。确定“事前受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上任前大肆敛财的现象,然后上任后再给予报偿。在民间将其称之后“许愿”,“还愿”,也有人称为买“期货”“待涨”。加上现在人事制度的改革,任前公示制度,也使许多人有机会,有能力进行“事前受贿”,对此笔者也无异议,但是如何确定“事前受贿”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另外,事前收受贿物后无法上任,或上任后不“还愿”,该如何处置?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1、“事前受贿”的界定
界定“事前受贿”实际上是确定一种受贿罪的情形,因此仍应从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这种特殊与其他特殊身份的不同,它必须是将来担任某项职务,从事某项公务的人员。如某一文化副局长已被公示为教育局局长的人员,某一村主任已被乡里任命为乡移民办公室主任(临时),尚未到位等等。可能现在是公务人员,也可能不是。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这里不过多叙述。
(3)客观方面上,行为人承诺任职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或向请托人索取财物,在客观方面,事前受贿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存在一种约定,一种因行为人将来公共权力和请托人现有财物交易的约定。同时这一约定以请托人交付财物在先,而行为人取得公共权力在后。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把握,如这种约定时间多长为限,请托人所托之事多长时间兑现为犯罪。对此,笔者认为,既然是“事前受贿”,就应当是在请托人确切知道行为人可能取得某项公共权力时起算,也就是行为人已被公示,任命文件已下或已经最后决定机关研究确定时开始至行为人到任期间,收受贿赂的。至于请托之事的办理上,笔者认为,对于请托人正当利益可以按此时间,至于为请托人谋取了非法利益,无论其在任前何时收受贿赂,都应视为“事前受贿”,予以处罚。
(4)犯罪客体,是破坏了国家公务人员廉洁和公正的义务和声誉,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侵犯。
符以上四个要件的,当属“事前受贿”。
2、无法“还愿”,不“还愿”的处置
对于于请托人的利益无法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行为人无法“还愿”,即不能上任,如调任另外职务,公示“落第”等情况。和不“还愿”,即上任后不履行诺言,不兑现“约定”等情况,对这两种情况,有人认为,这种利益的实现在将来的职务行为能否真正实现我们可以在所不问,均不影响此罪的成立[16].也就是不还愿或无法还愿,仍构成受贿罪。而也有人认为,本罪是在行为人已成为公务人员的场合才受到处罚,只有上任后才能侵害职务的公正以及社会对其信赖[17],由此可以得出,无法还愿是不能处罚的,不还愿也不能处罚,其不构成对职务公正的侵犯,不构成“事前受贿”。
笔者认为,对于无法“还愿”的,由于其无法行使公共权力,当然无法构成对公共权力的侵犯,不符合客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而对于不“还愿”的,是指收受他人财物,不为他人谋取利益者,其约定落空,不能形成受贿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也不能构成受贿罪。当然,如果是索贿,则无论“还愿”与否,都将构成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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