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一、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二、附条件的合同:
    (一)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所附条件的特征与要求: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就不可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约定性)。法律规定的或者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条件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付的条件是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三、附期限的合同:
    (一)概念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二)所附期限的种类:
    1.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十期。如甲乙双方约定租赁合同至6月1日开始生效,则6月1日及视为时期。
    2.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进行消灭的期限,又称中期。例如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某年某月某日到期,这里的某年某月某日就是中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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