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股票的受贿如何认定?

法律援助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应当注意:(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2)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3)股票己上市且己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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