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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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包括三种情形:
      1)共同故意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明知其亲属会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它又可分为:
      直接故意的共同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但希望其亲属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间接故意的共同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但却放任或默认其亲属从中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
      2)过失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没有索取、收受贿赂,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亲属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结果,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但最终结果是其亲属客观上实施了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3)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影响,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
      (2)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认定。
      1)就共同受贿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受财的故意。如果有,则认定为共同受贿行为,如果没有,则不宜认定为共同故意犯罪。
      从利用职权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态度后变化看,有的利用职权者受贿前对行贿人的要求,态度是冷淡的,既不拒绝也不承诺,往往使行贿的一方感到有利叮图而下赌注。利用职权者则在本人或亲属收受了贿赂之后。变消极为积极,四处活动,甚至挺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千方百计地满足行贿人的要求。对此,我们就不能单纯凭利用职权者不知内情的自我表白和其亲属¨未曾告知的供词,否定利用职权者存在受贿的主观故意,而应当根据利用职权者态度的前后变化及其行为表现,结合其它证据进行分析,予以认定。
      从利用职权者对待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态度看,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贪图财物的共同故意,在行动上就往往表现为:或者是赤裸裸的怂恿,或者是心照不宣的默许。其中尤以后一种情况最为常见。如有见到行贿人送货上门时有意回避,让其亲属收受,过后佯充不知:有的口头说要付物款,实则不了了之;有的虽对亲属批评几句,但实际却照样批条子,共享贿赂物等等。对此也应视为受贿故意的客观表现形式。
      从利用职权者对亲属所收受的财物享用情况看,一般地说,如果共同生活,家庭经济没分开,收受的财物又纳人家庭所有或家庭消费的范围,那么,利用职权者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就应当是知道的。
      其次,关于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将在受贿共犯中把利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主犯,而将经手接受贿赂的亲属认定为从犯,是恰当的。
      利用职权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其亲属实施索贿和受贿的先决条件。虽然亲属收受贿赂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是构成受贿罪不可缺少的行为之一,但这是与利用职权者为他人谋利益的决定作用分不开的。
      2)就过失受贿而言,过失受贿的构成有主客观两方面的理论依据。
      从客观行为看,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的行为互相联系,不可分割,构成了犯罪行为的整体。
      从主观方面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应当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构成过失受贿是要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其一,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亲属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至少是应当预见;其三,亲属索取、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受贿数额虽小,但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才可以构成过失受贿。
      3)就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影响,为他人谋利并直接索取、收受贿赂的案件而言,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并未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知道其亲属收受、索取贿赂事实,均不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条件,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有成为受贿罪共犯的可能。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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