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法律援助

        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由于具体形式不一样,对委托人员的贪污数额认定要具体分析。
     (1) 对于以上交固定承包费为承包形式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其贪污数额就是承包者的营利中扣除其侵占的余额和承包费之间的差额 ( 如果余额大于承包费,则差额属于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如果余额小于承包费,则差额为贪污数额 ) .例如,张某承包某国有商场,合同规定,张某每年上缴盈利 60 万元,其余归本人。由于张某经营有方,当年获利 100 万元,商场欲毁约,提高承包费。于是张某就从 100 万元谎报开支 60 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占有的 60 万元中,贪污数额为 20 万元,即 100 万元减去 60 万元的余额再减去 60 万元的承包费。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者在上缴国家承包费时,还必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还须从营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
     (2) 如果承包是按营利比例分成,则贪污的数额是占有数额中减去本人应得的比例。
         (3) 如果以租赁经营为国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形式,租赁经营要求承租人在交纳租赁费同时必须交纳租赁抵押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即贪污的数额中要扣除抵押金的数额。因为抵押金是租赁者的个人财产,其以抵押金赔偿之后,其不足部分才应以贪污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3: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6: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0: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05-30]
    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18: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19: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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