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事故罪与过失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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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劳动事故罪和过失形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外在上可能会有一些类似,比如失火、爆炸、决水等,在主观上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1)发生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业务活动中;而过失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在一般生活中,其过失与生产作业没有直接联系。
    (2)犯罪主体不同,只有从事生产作业经营的人员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过失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般主体,十六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生产组织、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而过失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www.scxsls.com/article_6008.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情况通报www.scxsls.com/article_14823.html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www.scxsls.com/article_14826.html
    相关阅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经典案例
    1: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www.scxsls.com/article_658.html
    2:崔如怀重大责任事故www.scxsls.com/article_2501.html
    3:韩建红重大责任事故www.scxsls.com/article_5753.html
     二)更多内容参见: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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