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系立功吗?
法律援助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检举他人受贿经查证属实,而行贿人非行为人的,此种情形下,很显然行为人的检举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动交代向有关公务人员行贿并检举该公务人员接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其检举揭发即使经查证属实,亦不构成立功。其理由如下: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交代。行贿罪与受贿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罪名的独立犯罪,但二者是紧密相联的,尤其是具体到某个个案来说,行为人给他人财物这一行为,对行为人来说构成行贿罪,而对接受财物的公务人员来说,则构成受贿罪。行为人交代行贿行为与检举他人受贿行为实质是一个行为,因为在行为人即行贿人的情形下,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实质上是对自己行贿行为的交代,如行为人不检举揭发他人的受贿行为,则无法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因此,我们不能把二者生硬地割裂开来,单纯把检举他人接受自己贿赂的行为认定为立功。但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可以自首论。反之,如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经查不属实的,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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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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