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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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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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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