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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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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