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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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拆迁安置房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转让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安置房转让收益,属于财产转让的情形,所以安置房转让人需要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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