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要件

法律援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二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三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后者即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价证券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一、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 部门规章
    1: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审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更多内容参见: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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