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名的特点及量刑标准
法律援助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特征:
1,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另据司法解释规定,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也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3,犯罪客体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其基本特征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反之,如果肇事人是想侵犯特定人员(不管人数多寡),那么就不够成本罪,可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4,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交通肇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四条: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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