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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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一、约定一方禁止探望子女的,无效。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据此,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法定的探望权,这也是直接行使教育子女义务的方式之一,另一方无故不得阻止,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除外。因此,对探望权进行的约定条款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二、约定一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的,无效。
    不少夫妻在感情破裂后为与对方彻底断绝来往,往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孩子”,殊不知,这个约定根本是无效的。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无效。
    四、仅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子女所有,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无效。
    父母可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仅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在赠与人给付财物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而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离婚附某种条件才生效的,无效。
    因为婚姻关系与人身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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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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