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是否转化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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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不假外出或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3: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6: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0: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05-30]
    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18: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19: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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